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干了这事,“盗窃”转“抢劫”!

南通检察 2023-12-30

毒杀、偷窃家犬

被阻止还殴打他人

盗窃转化为抢劫!

这副“银手镯”要戴得更久了


2022年11月,租住在扬州市的孙某驾驶摩托车来到海安市某村,用事先准备好的弓弩发射毒镖毒杀犬只。


孙某将被害的犬只收进包中时,被路过的市民刘先生发现。由于刘先生的爱犬曾被人偷走,看见孙某盗狗的行为,便十分气愤,当即驾驶摩托车跟随并进行质问。追赶中,双方摔倒在地,刘先生上前阻拦却被孙某殴打。随后,孙某驾车逃离现场。


经鉴定,刘先生身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。2022年12月,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。

2023年2月,该案移送海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,该院经审查认为,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,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2023年3月20日,海安市检察院以孙某构成抢劫罪提起公诉。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,以孙某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二千元。

检察官说法

此案中的孙某,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他人轻伤,这种行为已经从最初的“盗窃”转化为“抢劫”,量刑也将从“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”变为“三年有期徒刑起步”。


我国《刑法》规定,犯盗窃、诈骗、抢夺罪为窝藏赃物、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,行为将以抢劫罪论处。


苦海无边,回头是岸,切勿一错再错!





来源:海安检察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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